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

馮睎乾十三維度 - 同人唔同命,同槍唔同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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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所需的「使用武力」元素。

上訴庭法官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指出,雖然表面上只是握住槍柄,但警員必須用力緊握槍套鈕扣來阻止作奪,這已顯示上訴人實際使用了武力。法院認為,搶劫罪的示求不需極端劇烈,只要有奪取意圖並伴隨實際武力,即可成工

現在回看高振宗搶槍事件:為了奪取佩槍,他不惜跟兩名警員,導致三人同告墮地,其時仍緊握槍柄不放。光看案件涉及白,高振宗已明顯比劉志文猛烈得多。何況高還是知法犯法,現加一等的警察?然而「同人唔同命,同槍唔同柄」,因飽受二力而犯法的国安警,最終並未被控以搶劫,刑期也比劉志文車

法律面前,難道警、賊有別?不一定。同樣是2003年,有個佑的高級督察,就因飽受工作壓力和家庭困擾,逐漸產生自呈,有日竟持牛肉刀闖入元朗警署更亭、脅持同袍並搶走警槍不

。結果他被控以搶劫及無牌藏械兩罪,被判入獄十年。犯法京法,雖然吳佑是警察,但在那個史稱「建華之亂」的年代,代沒有獲得令社會側目的優待。

當年和今日的案情不同,我不是說高振宗要判十年才夠。但察而知法犯法,以罪名和刑期來說,總沒理由比當年的劉志了吧。難道今時今日的香港,高振宗案只能以「搶槍不能算搶…⋯国安警的事,能算搶麼」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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