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林二人早前被還押近一年,分別在於上月及上週二(13 日)獲准保釋,他們19日有到庭。控辯雙方繼續爭議在聆訊中,可否呈遞新披露的文章列表。
控方上週三(14 日)打算呈上587篇文章的分類列表,辯方反對,稱遲披露文件造成不公。控方19日在庭上反稱遲披露亦不利控方,又讀出6篇指內容涉嫌煽動的文章,包括:
1. 速讀《港區國安法》(林彥邦撰寫)
2. 在反抗就是罪名的香港 我們該如何回應大搜捕?(羅冠聰撰寫)
3. 歹毒清算 惡貫滿盈(區家麟撰寫)
4. 這是一場不義的審訊(林彥邦撰寫)
5. 【特寫】英國多個城市集會聲援47 人參加者多申 BN(O):我們不會忘記(《立場新聞》英國分部文章)
6. 「任何人不能凌駕法律」,除了我(區家麟撰寫)
控方:新文章反映《立場》煽動模式
控方稱,如果一早知道有上述文章,可能不僅依賴之前提及的17篇文章提控,並會改變案情鋪排,反映《立場》煽動的模式。587篇文章被整理成4個附表,涉及民主派「35+」初選案相關、《港區國安法》相關、記者(前《立場》採訪主任)林彥邦撰寫的文章,及英國《立場》文章。控方指出587篇文章的觀看次數,比「無煽動性文章」高,並指有煽動性的有幾萬人看,「證明平台受眾係邊(哪)類人」。
控方並指林彥邦與被告林紹桐,均是組別主管,文章可引證林紹桐是否對林彥邦發表文章知情。至於《立場》英國分部的文章,控方認為有煽動性,反映早前所講《立場》作為政治平台,在英國擴張版圖。
辯方質疑文章分類列表沒有證案價值,《國安法》實施前後,不同傳媒都有報道和談論《國安法》和初選,傳媒報導議題「正常到不得了」。
控方擬傳召警員遭拒
另外,控方又想傳召一名警長及一名偵緝警員,指兩人分別在警方搜查《立場》辦公室後,遞派文章下架通知,及歸納587篇文章為不同列表。控方比喻,警員標出有煽動性的文章,就如在街上截停認為「形跡可疑」的人。
但是辯方反對傳召警員,認為警員不是專家證人,文章是否煽動是警員的「一己看法」,法庭不應接納為證據。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認為文章是否有煽動成分由法庭決定,毋須傳召警員,但控方仍可在陳詞時,採納警員意見闡述哪些屬煽動文章。
辯方:警方銷毀其他文章做法「匪夷所思」
辯方代表大律師馬維騉指出,辯方的永久終止聆訊申請,源於案件開審後,國安處警員在辯方盤問下,才透露警方不止管有30篇涉案文章,控方後來才向辯方提交共587篇《立場》文章,導致審訊不公。
馬維騉質疑,警方國安處作為嚴謹的部門,警員「千辛萬苦」篩選30篇文章交予案件主管後,不約而同認為其他文章無用,並在一個月內銷毀的做法。他反問煽動文章篩選後,律政司、其他警務人員是否不需要覆檢。馬形容警方銷毀其他文章不能接受,是「匪夷所思」,認為法庭被「蒙在鼓裏」,希望法庭不要「照單全收」警員的說法。
馬以書籍比喻,指一本書如果涉及煽動,最好的方法是閱讀整本書,避免斷章取義,但是《立場》網站停運後,法庭無法取回所有立場文章審視,「永久地被剝奪」審視更多資訊的權利,認為公平審訊要求被告能合理、適當、完整地答辯,現已不可能有,法庭應終止聆訊。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反駁,警方國安處保存文章時,未知控告對象、事後會拘捕人,以至《立場》網站會關閉,警方無可能趕在文章下架前保留證據時,考慮辯方案情,抨擊辯方的取證標準是「苛求」,又反問辯方為何不能問作者、職員取回文章,認為沒有披露文件「基本上不是一個議題」,辯方並無因為銷毀的文章首頁、遲交587篇文章蒙受不利。
馬回應棄置的文章首頁中,有文章網址、標題、作者及部分文章內容,如果保留,有助被告記起而找回原文。他認為本案涉及文章數量與將來審訊議題必然有關,587篇文章如果只佔很少數,更能印證被告無意圖煽動。
法官郭偉健稱需時考慮雙方陳詞,押後到週四(22日)裁決。
本案被告依次為《立場新聞》母公司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前總編輯鍾沛權(52歲)及時任署任總編輯林紹桐(3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
控方「突襲」呈大量文件 觸發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11月初案件審訊時,國安處警員在辯方盤問下透露有約300張《立場新聞》網站截圖未交出,控方則聲稱警方在去年6月收到《立場新聞》打算下架文章的情報,故指示警員擷取有關文章,但後來接手案件的主管不知情,又稱控方都是當日審訊前一晚才知道。
當時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出,根據《刑事檢控守則》,未被使用的材料亦須交予辯方,形容是「好基本的事」。余之後更發現參與搜證的警員錄取的新口供,與之前其他警方證人的口供「有出入」,加上新取得的資料,需時研究。余又指,現時情況有改變,需重新思考案件方向,與被告見面後,稱會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然而,「永久終止聆訊」門檻極高。查以往成功申請「永久終止聆訊」的案例並不多。較知名的是歌手陳奕迅父親、房屋署總屋宇裝備工程師陳裘大受賄案中,廉政公署以偷錄被告與律師對話等方式取證,2005年被區域法院法官指責取證手法違反《基本法》,侵害司法公義,損害公眾對司法的信心,裁定永久終止聆訊。但是律政司不服永久終止聆訊裁決,上訴高等法院得直,案件發還區院處理。
案件編號:DCCC265/2022@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