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第 18 日|確認「非法手段」不涉內地刑法 庭上播六四集會完整片段 控方屢打斷
支聯會被控煽動顛覆案,今(25 日)踏入審訊第 18 天,鄒幸彤繼續作供,就顛覆罪下「非法手段」是否包括指被告煽動人違反內地刑法,控方今一度稱煽惑行為在香港發生、但效果不局限在香港;但李卓人一方質疑,相關「非法手段」必然是違反香港的法律,質疑控方檢控基礎在鄒幸彤作供時「擴大咗」,但完全不能成立。控方及後確認,控方指控煽動對象主要是香港人,所指「非法手段」只針對違反國家憲法,國內刑法非本案處理的議題。
另外,庭上播放 2018 年六四晚會片段,控方屢打斷,指事件「是非曲直」非法庭應考慮。鄒幸彤稱要整體審視集會有否控方所指煽動效果,並強調集會重心在悼念,並非利用六四傳揚支聯會主張。鄒庭上一度提及「劊子手嘅審訊」,遭法官打斷,指不能借題發表看法、用字非客觀,鄒表示:「客觀事件咪係有人殺咗人,跟住冇得到公道⋯我唔知點樣用再更加客觀嘅語言去講呢件事。」

鄒幸彤供述支聯會支援《零八憲章》,法官關注是否推動人在內地惹刑責,引起「非法手段」是涉香港抑或內地法律的爭議。(資料相片)
法官陳仲衡日前於鄒幸彤作供時,屢關注《零八憲章》發起人劉曉波在內地被定罪判監,支聯會是否支援他人作出在內地會「招惹刑責」的行為;法官李運騰並稱,就控罪中的「非法手段」是指在香港或內地「非法」,留待陳詞處理。代表李卓人的大律師沈士文昨表示,被告是否煽惑他人使用違反內地刑法的手段推動修憲,不應成為本案議題,法官要求控方釐清立場,即顛覆罪中「非法手段」是否只限在香港境內發生。
控方確認指煽惑行為在港發生 官問案情是否涵國內犯罪
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今表示,根據開案陳詞和證據,控方是指控煽動行為在香港發生。李運騰追問,那被煽惑人士所做的事是否只限香港境內?黎重申煽惑行為在香港發生,「但我哋唔係局限(煽動)效果係咪香港發生。」李運騰指,「呢個可能有啲問題」,並引《國安法》第 36 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指根據第 36 條,顛覆罪下所指推翻或破壞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依樣嘢要喺香港發生,同埋個非法行為都要喺香港發生」。
李官續指,如煽惑行為在香港發生、但效果可在香港以外,似乎有可爭拗之處;並舉出可能情境,指知道參加六四晚會的人不必然是香港居民、可能有內地居民,假設有內地居民參加完六四晚會後,受到啟發、感動或鼓勵,返內地進行據內地而言不止是違憲、「直頭係可能犯罪嘅行為」,旨在推翻破壞國家根本制度,此情況下,犯罪行為不在港發生,「會唔會都係控方案情嘅一部分呢?」鄒聞言兩度望向旁聽席露齒笑。

李卓人一方:非法手段必然是根據香港法律
大律師沈士文釐清,問題焦點非煽惑是否在港發生,而是引致達到目的之「非法手段」,是否包括國內或香港以外的法律;而辯方認為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必然要根據香港法律係非法嘅行為」,如可演繹成「包括全世界任何一個地方嘅法律」就會很闊,望控方考慮「係咪想將 22 條演繹成咁闊」。沈又指,由開案至李卓人案情結束,控方亦從無講過,被告是在港煽惑國內人士有違反內地法律的非法行為。
法官李運騰指,控方指非法手段不止是暴力、刑事、亦可是違中國憲法的事,說法最後是否成立需解決,但控方從無提出,被煽惑者有機會進行的行為是在哪裡進行;沈同意,重申案情無包括被煽惑者是在國內進行犯內地法律的非法行為。李官續指:「咁講,雖然進行咗煽惑,但可能冇人聽佢支笛嘅,可能個實體罪行(顛覆罪)係冇發生過嘅」,變相控方亦會有困難,即那些人不是因支聯會某些言行而進行某些行為。沈指「呢個係佢哋案情嘅弱點啦」,並重申據控方對李卓人的盤問,控方案情不止無包括國內刑法部分,更是正面指支聯會無籲作出修憲。
辯方指《零八憲章》人士非因違憲入罪 官:入罪原因一概不知
法官陳仲衡續指,若控方案情指「非法」是違反憲法,「違反憲法在香港或國內違反,都係同一個考慮啫」。沈士文表示明白,指如控方案情只是講違憲,「我係冇問題嘅,我可以處理嘅」,因法庭已指修憲可能是合法;但到鄒幸彤作供時控方案情則「擴大咗」,法官提問時包括指國內人士經鼓勵後要求推動《零八憲章》,並因而入罪,「而依個咁嘅入罪 conviction,唔係因為憲法嘅條文,係因為其他東西」,李運騰補充指:「其他我哋唔知道嘅原因、冇證據嘅原因」,沈指是根據國內的「顛覆」罪。
李官續說,「應該咁講,我哋唔係處理《零八憲章》嘅事情,我哋面前冇證據或資料,佢哋因為咩具體控罪、證據、原因或情況定罪,我哋一概不知,我哋唯一知道就係佢哋被定罪啫。」沈同意,並指更進一步,控方從無在案情提出 2020 至 2021 年的控罪時段,有何國內刑法與本案有關,故希望法庭聚焦控方於本案已鋪排的指控範圍,而毋須考慮上述議題,即「經過煽動之後,國內人士喺推動修憲時係犯咗國內嘅刑法」,強調此議題「十劃都未有一撇、完全唔可能成立」,「如果一個咁嘅議題,專員唔肯撇除嘅話呢,最終只係嘥咗法庭嘅時間。」

在李卓人一方要求釐清下,控方今確認所指「非法手段」僅聚焦中國憲法、不涉刑法。(資料相片)
控方確認非法手段聚焦憲法、不涉內地刑法
李運騰續指,此法律議題現階段無法處理,會之後處理;沈士文則指,如控方接受案情不包括此基礎,法庭無需在本案處理。李官笑指似乎按黎專員講法,「佢哋唔係咁狹窄」;此時黎嘉誼指「其實我未講完」,指控方指煽動行為在港發生、煽動對象主要是香港人,而「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是否違反內地法律,「控方開案一直聚焦點都淨係國家嘅憲法,所以國內嘅刑法呢,我哋立場就並非本案要處理嘅議題」。李官問,即控方建基的立場,只是憲法序言和第一條?黎指全部憲法和基本法應「一齊睇」,但最主要着點眼是憲法序言及第一條。
李運騰續向沈士文說:「即係非法行為其實係講緊違憲行為,咁解唔解決到你嘅憂慮?」沈表示「完全解決到」,並指會在最後陳詞處理。李官問,如只按現時如此狹窄的基礎,沈是否需重新傳召李卓人作供,沈之後確認不需要,並形容今早討論「非常有結果」。鄒幸彤亦表示採納沈大狀陳詞,又指正反映她在本案一開始提到的問題,即控罪詳情完全不夠清楚,「我哋問咗好多次非法手段係咩行為,都得唔到清晰答案,先會有而家連個地方發生喺邊都唔知嘅情況」。李官指,法庭就控罪詳情是否已足夠已作出裁決,着鄒繼續作供。
鄒:六四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理念,沒用以煽惑
鄒幸彤續就六四紀念館作供,就法官陳仲衡昨提到的展覽宣傳單張、銷售物品作澄清。鄒指,不否認六四紀念館體現支聯會的一些理念、主張,包括結束一黨專政、爭取民主,這些理念會反映在他們所用的文字、活動、展覽字眼上。陳官提醒鄒作供應集中在控罪期間,鄒表示是為回應控方在館內找到的物品。法官李運騰表示,控方以同意事實呈堂的只限於指宣傳單張被找到,與單張資料正確與否無關,鄒同意。
鄒幸彤進一步解釋,宣傳單張反映他們理念,當中最重要原則是尊重事實及真相,「因為無視真相嘅莊嚴、覺得係可以被政治利用嘅工具,正正係一種專政邏輯,亦係我哋想結束嘅一種狀態,呢樣嘢可體現到喺六四紀念館度。」她續強調,承認紀念館體現某些理念,並不等於同意紀念館的成立是為了鼓吹傳揚該理念。
李官指,法庭不關注紀念館成立目的,關注的是控罪期間,支聯會執委、正、副主席在紀念館做了什麼、或用以做什麼。鄒回應,就算不用「目的」一詞,設館也不是用以煽惑或鼓吹涉案行為,又引李官此前提過的例子,指讓座體現敬老精神,但不是煽惑敬老。李官指可以有此效果,鄒同意,但強調有效果不等於會成為煽惑行為。

鄒幸彤強調六四紀念館只是體現了支聯會的理念,不代表成立目的是用作傳揚該理念。(資料相片)
鄒質疑控方將紀念館「周邊」當「主菜」存偏頗
鄒幸彤又引述控方指支聯會用紀念館宣傳支聯會、為支聯會籌款,李官打斷說控方沒有說籌款犯法、着鄒「唔好扯得太遠」,指控方說法是被告利用紀念館傳揚支聯會綱領,法庭不會裁斷紀念館是否用以籌款、不會處理「紀念館收幾錢一張飛」。鄒重申是回應陳官關注,又指紀念館非為籌款而設、而是「唔籌款根本營運唔到」,批控方主次調轉;並同意法官總結,設紀念館非為煽動人做違法事情。
鄒最後指,控方現時呈堂的物品,「有少少將配菜變主菜」,沒有展覽內主要展示的物品,只是一些周邊產品,如「擺埋一邊」的明信片和傳單、其他組織嘅報告、「收埋喺櫃桶底」的文件,因此如要據此判斷紀念館主要工作目的、「可能有少少偏頗嘅風險」。
鄒擬呈上紀念館工作人員寫的紀錄,李官關注屬傳聞證供。鄒再三爭取下讀出部分內容:「啲人會喺圖書閣揭好厚嘅、我們以為無人睇嘅嘢」,指人們參觀紀念館後了解到更多歷史真相。李官指這已經是三手資料,不認為鄒可以此說明參觀者的得着,重申鄒只能闡述紀念館設立目的。鄒同意,表示參觀者到訪紀念館後對六四一事有多些印象,就已經達到他們的目的。
籌備網上紀念館 鄒:可幸全部常委被捕前一個月完成
鄒幸彤之後指不確定六四紀念館能否持續營運,所以努力將資料電子化,將關鍵藏品存入「六四記憶棒」,內容包括原始史料、書籍、報章頭版、見證報告、難屬見證、照片、錄音等,希望做到流動紀念館的效果。法官李運騰關注記憶棒是派發還是售賣,鄒指原則上是賣,但實際上「半賣半派」。
及至 2020 年,鄒幸彤形容在 7.1 前的風聲已經越來越緊,「紀念館又好,支聯會又好,都好似就嚟被人冚檔」,故當時很積極籌備網上紀念館。鄒續指,計劃是將實體館物品「擺晒上去」、脫離支聯會運作,「相當好彩,喺支聯會全部常委被人拉晒前一個月係完成到。」鄒續引 2021 年 8 月新聞稿,提及政治打壓愈演愈烈,六四紀念館已關閉,而「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開始運作,鄒解釋網上館的目標是要保存史料,而非宣傳支聯會:「冇理由宣傳到自己都唔見埋,呢件事係好反常理嘅」。

播六四集會完整片段 控方屢指法庭不應考慮「是非曲直」
鄒幸彤續指,控方指控六四集會煽惑仇視或敵視中國政府,認為應在庭上完整播放一次集會紀錄,強調情緒上的效果,不能單看某句發言、或字眼激烈的言詞,而要看整個活動的鋪排、氣氛、元素,「好多嘢係不能靠文字傳達」。
法官李運騰遂批准播放,但指示叫口號或唱歌的部分可以快播。鄒遂播放 2018 年六四集會片段,開首是由支聯會剪輯、講述六四前因後果的影片〈六四解碼〉。片段甫播放,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便打斷,指「呢個正正係我哋頭先想提出嘅關注」,指相信播放部分是關於六四事件的其他來源和材料,但指就事件的「是非曲直」,「我哋唔係需要、都相信法庭唔可以被要求考慮呢啲事項」,因對任何一方都不公。
李官表示要審視整個集會有否煽動性,「可能正正呢段就係好煽情、好煽惑,我哋唔知道,變咗我唔睇我無辦法決定,點都要睇一陣啦,無辦法避免嘅。」鄒續確認,該影片在當日集會上播放,並指片段不是用以證明事實,旨在讓法庭了解集會向與會者播放什麼。
庭上繼續播片,播畢〈六四解碼〉後,開始獻花儀式。張卓勤再打斷,指法庭可參考場刊了解大會程序,又指「獻花就係獻花⋯但我懷疑咁樣一路播落去,音樂等等嗰啲,我哋會有啲關注囉」,建議法庭可跳去發言的部分。李官續着兩倍速播放儀式,至有人發言再以原速播放,片段中有人讀出絕食學生宣言等。
庭上其後播放點火炬儀式,在播何俊仁致悼詞前,張卓勤再站起提反對,指開案時已曾播放相關片段,可以謄本處理。李官指,謄本未必足夠,指考慮大會內容有否煽惑性,也要考慮講者語調、現場氣氛,但可以兩倍速看,「重溫返個現場氣氛」。
庭上續快播致悼詞及默哀環節,播至天安門母親發言時,張卓勤再就相關性提反對,強調法庭「唔可以被要求處理一啲唔應該處理嘅嘢」。李官重申鄒要求法庭在看過整個集會後,判斷整體是否有煽惑性,「既然鄒小姐要求我哋睇晒,我哋都應該睇晒」。張續指,天安門群體成員的錄像講話,非支聯會的發言;李官指屬支聯會想與會者聽到的錄像,相信鄒不是要證明言論內容真實性,而是言論是否具煽惑性,這需要法庭聽過才能判斷。

庭上倍速播放片段 官一度問陳健民是否支聯會職員
庭上以三倍速播放集會唱〈血染的風采〉、正常速度播放見證者吳仁華的錄像講話,再以兩倍速播放集會上眾人齊唱〈自由花〉。集會主持之後介紹教授陳健民、「左翼21」謝浚賢、「浸大社關」黃雅文上台,三人分享對六四的看法。法官李運騰關注,三人並非支聯會成員、事前有否給予講稿或協調分享內容,鄒幸彤確認陳、謝非支聯會成員,不確定黃雅文當時身分,又指不會在上台前協調。
李官問發言是否不代表支聯會,鄒確認,形容這正正反映燭光集會的一種態度,讓講者講自己想講的內容,另外強調這部分顯示予支聯會想請什麼講者、有什麼效果。李官笑言,講者所講的並非被告預計的、或支聯會想他們講的,所以不可以「入你哋(支聯會)數?」法官黎婉姬亦指,鄒幸彤當晚在場,是否可以確認講者所講代表支聯會?鄒答:「唔可以。每年請咁多人,梗係唔可以啦」。
李官指示,可用兩倍速播放三位講者的發言,因不代表支聯會立場。陳健民發言時,黎官一度要求暫停:「停一停,啱啱發言嗰位係咪支聯會職員?」鄒幸彤表示:「唔係,係陳健民教授」。午休後,庭上續播放集會片段,包括 Boyz Reborn 唱〈自由之歌〉、王全璋妻子李文足講話、紀念劉曉波的音樂短片〈大海〉、集會群眾唱〈民主會戰勝歸來〉、鄒幸彤代表支聯會讀《大會宣言》、火化吊唁冊,最後集會主持宣布集會結束,呼籲參與者幫忙回收。

強調集會重心在悼念 天安門母親每年發言主張民主、法治
播畢片段後,鄒幸彤指從燭光集會的設計,可見重心「肯定係悼念呢件事」,因此與悼念相關儀式程序,如獻花、點火炬、燒弔唁冊、悼詞、默哀等佔了很大比重、差不多一半。她笑言,「所以我哋點解成日畀人話行禮如儀,因為我哋真係每年做好多儀式」,但她強調「禮不可廢」,「表達對死者嘅道德情感,係應該要有返啲儀式喺度嘅。」
鄒續指,當中最重要是天安門母親的發言,指她們始終是六四最直接的當事人和受害者,其意願和訴求是所有六四活動的基礎,並指自天安門母親於 2000 年正式以此名字運作,每年都會在燭光集會發言,除了 2014 年六四前完全失聯、無法聯繫,支聯會剪輯舊片段代替。鄒說:「始終唔係依班天安門母親咁多年堅持要求真相、公道嘅話,我哋作為支援團體就冇咩嘢好支援㗎喇已經。」
鄒續引天安門母親發言,其中 2006 年集會提及「我們一貫主張,公正解決『六四』問題,必須秉持和平、理性的原則,納入民主、法治的軌道」,鄒指天安門母親都認為,六四問題要以法治模式處理,亦是支聯會多年來支持的方向。
她又引 2008 年另一位母親徐玨發言,稱「今天,我們紀念六四十九周年⋯就是要盡我們的一切努力,促使我們的制度按照人類的普世價值實現和平轉型。惟有如此,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命才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鄒指孩子逝世的母親,都覺得真誠悼念要包括促使轉型的訴求,「因為咁樣先係解決問題嘅根源」,而集會「結束一黨專政」的訴求,「並唔係話利用六四,唔可能話徐媽媽利用緊佢個仔推動佢嘅政治主張,而係依件事本身就係真誠嘅悼念所要求。」

鄒提「劊子手嘅審訊」 官打斷質疑用字不客觀
鄒幸彤續說,除天安門母親,集會亦望邀請親歷者發言,包括學運領袖如王丹、六四傷殘者方政等,指他們為事件最直接相關者,聲音應留在集會。鄒續說,不論是天安門母親和當時見證人,「雖然佢哋嘅證詞,從來未能夠出現過喺對劊子手嘅審訊之中⋯」此時法官陳仲衡打斷,向鄒說:「而家你就事實作證,呢類『劊子手的審訊』唔係畀你借題發表你對事件睇法嘅地方」。鄒苦笑改口:「殺人者嘅審訊?」,指「我都係講返嗰件事啫,如果你唔滿意個字眼嘅話⋯」
陳仲衡質疑:「你嘅字眼完全唔係一個審訊入面客觀講出事件」,鄒再說:「客觀事件咪係有人殺咗人,跟住冇得到公道囉,呢個都係一個客觀事實,我唔知點樣用再更加客觀嘅語言去講呢件事。」陳傾前望向鄒,板起臉孔道:「你有能力,不過你選擇唔咁做啫!」
鄒續說,燭光集會形式,可令這些證詞被無數人聽見、不可被抹去,並指「始終我哋講緊嘅悼念事情係六四屠城、六四死難者,佢哋唔係死於意外,而係死於一場蓄意人為嘅行為」。法官黎婉姬再打斷問:「鄒小姐,你而家長篇大論講嘅,同結束一黨專政綱領有咩關係?」鄒指是解釋整個集會的設計,重申悼念的是未得到公道的死者,「而真誠嘅悼念係唔可能忽略件事未解決嘅呢個情況」。
集會流程反映目的非為傳揚支聯會主張
鄒續指,因此每年集會均扣連當下民主運動,如請內地良心犯家屬講話、請學生團體和年輕人分享,最後支聯會才作為主辦者作立場宣示,宣讀大會宣言。鄒解釋,大會宣言是每年程序最後,她明白很多市民未必會留到最後一刻,而是來悼念六四,「最緊要完成悼念嘅程序、最緊要聽得到天安門母親嘅說話,聽唔聽到支聯會自己嘅宣言就唔係咁緊要啦」。她續說,因此若說燭光集會「係為咗鼓吹傳揚支聯會、或者鼓吹、傳揚、煽動唔知咩隱藏議程、犯罪行為,佢成個設計流程唔會係而家見到嗰個樣。」
鄒續提到,不會審查講者的發言,「只要嚟嘅人願意嚟,願意喺悼六四嘅場合講啲說話,基本講咩都係自由」,甚至宣傳並非支聯會主辦的活動也無問題,指他們立場是六四對每個人的意義都不同,「支聯會嘅理解係一種,但唔應該係唯一嘅一種嚟嘅」。

鄒幸彤強調六四屬於所有香港人,支聯會不應亦不可以壟斷相關論述。(資料相片)
強調六四屬所有香港人 支聯會不會壟斷論述
鄒續確認,每年集會片段都會放上支聯會 YouTube,法官李運騰關注,就他們邀請的講者,是否無論說什麼,都會如實放上網、曾否刪減?鄒說不記得,但「應該冇」。李官追問,若然如實放上網,那支聯會對他們發言的立場是什麼,是反對還是認同?鄒說「唔一定代表認同」,因試過有人上台抗議、立場相反,「但覺得要如實擺返件事上去」。鄒續說,「因為我哋成日都講,其實六四唔係屬於支聯會嘅,係屬於所有香港人、唔止香港人啦嘅公共記憶嚟嘅,所以支聯會係唔應該亦唔可以壟斷六四相關論述。」
她續說,希望燭光集會是足夠開放的場合,「畀到所有想悼念嘅人,不論政治立場、政治光譜,只要佢肯嚟,都覺得依度係佢受歡迎嘅」,因此辦集會時不會很強加或灌輸自己立場。鄒續說,「我哋作為主辦者,我哋擺自己嘅定位,係一個僕人咁嘅角色,協助大家做悼念呢件事,雖然每個人悼念嘅原因可能有所不同。」
鄒續表示,對支聯會而言,如集會有較多與支聯會不同的聲音,「反而係一個搞得成功嘅表現啦」,指每年台上時間有限,但每年維園出入口都有很多民間團體擺檔,表達對六四的立場,「只要嚟嘅人唔係專門搞事、係尊重返個場合呢,我哋基本係來者不拒」。鄒說作為維園租用人,雖然有權拒絕人佔用場地,「但我哋唔應該咁做,因為我哋覺得民主就正正應該係眾聲喧嘩嘅樣子,唔應該由我哋去壟斷成件事應該點論述嘅。」
回應控方舉證 反對表態堅持五大綱領即煽惑
鄒幸彤續回應控方依賴的片段。鄒指出,控方共有 10 段指控她發言為犯罪行為的影片,她不同意所有影片都屬於同一煽動行為,認為每一個片段有各自的情境、脈絡、目的,不可混為一談。
第一段片的背景是 2020 年 12 月國際人權日,鄒幸彤指是呼籲人參與聯署,交予聯合國人權專員,又指中國亦是聯合國成員,有簽署確認防止酷刑,「一個體制內嘅聯署,完全唔係非法手段。」法官李運騰表示,控方指控的應是李卓人在片中表示會堅持五大綱領,而非關乎國際人權日的背景。
鄒幸彤質疑如果只是用以顯示堅持綱領的心態,犯罪行為指的是什麼?控方黎嘉誼表示,控方指控的是被告在《國安法》通過後仍然堅持五大綱領。鄒續質疑,「呢個就係本案嘅犯罪行為?係咪話咗堅持就係煽惑?」李官表示現非對答,不會代控方回應,但表明反酷刑日的背景與本案無關,不會批准鄒就此繼續作供。鄒表示「OK」,重申當時與李卓人的發言均非煽惑行為。

逐一反駁控方影片 強調沒呼籲非法行為
第二段是 2021 年 2 月鄒幸彤在年宵攤檔被臨時取消後見記者。鄒解釋,當時是為交代事件發言,不是煽惑行為,唯一呼籲過的是叫大家買花,而他們會將花語扣連一個「良心犯」的故事,「動機上傳達依啲訊息,當然比賣得出支花緊要。」李官引鄒提及「五大繡球」的繡球花寓意「五大訴求」、亦是支持支聯會五大綱領的意思,指控方是指被告在該場合宣揚綱領,着鄒不要「捉錯用神」認為控方是指控他們賣花;鄒承認用政治理念的說話來叫人買花。
同年 2 月無綫新聞報道,鄒被問是否堅持五大綱領時表示會堅持:「如果你連⾃己最核⼼嘅網領都唔要,你個組織就算存在緊,都唔係同⼀個組織。」鄒強調當時是回應記者提問,「基本上問乜答乜,唔係話要煽動人做啲咩。」同年 6 月有線新聞報道,鄒接受電話訪問稱不會改變「結束一黨專政」,鄒確認同樣是「問乜答乜」、沒有煽惑場合,不涉煽惑任何行為。同年 4 月國家安全教育日會展外示威,鄒表示當日呼籲對象是政府,但全程被警察包圍,相信訴求只有警察聽到,基本上亦接觸不到公眾。李官留意到當時發出聲明不只有支聯會,「有黃浩銘,係咪民建聯?」其後更正是「社民聯(連)」,鄒幸彤聞言微笑。

鄒幸彤指國殤之柱被檢為案中證物,原望呈堂相片,但遭控方拒絕提供。(資料相片)
另外四段片,鄒幸彤均指出所呼籲的都不是非法行為,當中 5 月兩個街站是呼籲人六四晚上點起燭光、拿蠟燭,6 月六四集會案提堂前見記者只是回應對案件看法、籲人捐款。而 5 月在港大洗刷國殤之柱,鄒解釋當年因為未知六四集會能否獲批不反對通知書,所以只能籠統地呼籲大家悼念六四、點起燭光,但不是非法行為;又指國殤之柱被國安檢取為本案的「未被使用材料」,原望呈遞相片讓法庭了解表達什麼,但控方拒絕提供,「我唔知點解啦」,只能憑記憶描述。李官釐清,就算當時呼籲市民到維園參加集會,亦不屬於控罪範圍,因為本案不是檢控非法集會。
最後一段是 2021 年 9 月,支聯會召記者會回應被警方指為外國代理人、要求交資料一事,鄒當時認為要求不合法、不會遵從,於記者會交代。鄒指當時唯一呼籲過的是叫人參與支聯會解散的討論,但這不是非法手段,又笑言可理解當日發言是「希望煽動到國安去停止佢哋嘅濫權行為,可惜當時煽動冇成功到啦,搞到我哋常委都坐咗幾個月嘅冤枉監,亦都間接導致組織喺群龍無首下解散。」
鄒續解釋,當時發言亦證明,控方指控他們明知違反《國安法》是錯誤:「我哋好幾次話我哋預咗會坐監、可能會畀政府搞,原因唔係我哋明知我哋犯法,而係我哋知我哋得罪咗當權者。而喺一黨專政嘅現實下,如果佢想,佢有辦法搞到我哋坐監」。她說外國代理人一案就是很好的例子,「我哋明明冇犯罪,但我哋五個常委都坐晒監。」

《立場新聞》報道呈堂 鄒:採納當中有關自己及支聯會的內容
回應控方影片後,鄒幸彤認為控方依賴的片段很多,但最詳盡的一篇報道卻沒有被提到,表示希望法庭參考《立場新聞》2021 年 6 月有關支聯會的系列報導〈支聯會的戰役〉。鄒表示,同意及採納報道中述及自己的部分,亦作為常委確認有關支聯會歷史的報道準確,只提出一點日期更正,及補充歷年六四晚會主題的官方表格。
法官李運騰問是否有補充,鄒幸彤最後提出,控方舉證的一些影片沒有完整謄本,而辯方想依賴的部分亦不在其謄本內容中,想知道法庭會如何處理。李官表示: 「老實講,我諗 2018 年以前啲六四集會,我哋目前傾向係唔諗住考慮。」鄒指,希望法庭看 2018 年後的晚會或謄本,李官表示事實上只差 2019 年晚會,提議明天續審播放。
控方張卓勤對播片提出關注,認為影片只有謄本準確性的問題,李官認為準確性可以稍後處理,「謄本輔助性質嘅啫,真正證物係錄像錄音本身。」法官黎婉姬關注辯方想法庭留意 2019 年晚會的什麼,鄒回應指同樣是集會情境的問題;黎官又問:「2019 年都係支聯會舉辦?」鄒確認。案件明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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