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法庭】前檢控主任發電郵批警說謊被革職 申司法覆核求推翻處分 — RFA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

【香港法庭】前檢控主任發電郵批警說謊被革職 申司法覆核求推翻處分

粵語組報道
2024.09.23
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因在電郵中指控警方說謊,及呼籲同事參與六四集會而遭革職,今自行應訊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過於嚴苛的處分。
 RFA

入職政府逾30年的時任東區裁判法院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因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利用公務電郵帳戶發送電郵予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及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指控警方說謊,又利用電郵呼籲同事參與六四集會,經紀律聆訊後被裁定兩項行為失當成立,今年3月遭革職。他不服有關處分,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紀律聆訊委員會錯誤解讀《檢控守則》,又質疑革職懲處過於嚴苛,高等法院周一(23日)進行聆訊,公務員事務局一方力陳處罰合理,法官高浩文押後裁決,將在11月29日或之前頒下判詞。

利用公務電郵發3電郵被指控3次行為失當

申請人黃華芬,今選擇自行應訊;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

申請人早前在申請書指,他於1992年加入成為政府的檢控主任,2004年晉升為高級二級檢控主任,直至2021年因被指控行為失當而停職,其後他於2022年1月24至2023年4月面對紀律聆訊,被指控3次行為失當,涉及他發出的3封電郵,包括:

1)      指申請人用其公務電郵於2019年9月2日發出電郵,對警隊作出沒有根據的指控,與他作為律政司的高級二級檢控主任的角色和職責有衝突或表面上有衝突,違反《公務員守則》及《檢控守則》,未能達到不偏不倚、政治中立等要求;

2)      指申請人用其公務電郵於2020年6月4日發出電郵,令人理解是邀請或煽惑同事參加受社交距離政策所禁止的活動,與他作為律政司的高級二級檢控主任的角色和職責有衝突或表面上有衝突,違反《檢控守則》,未能達到《檢控守則》所要求的專業操守;及

3)      指申請人於2020年12月24日自行向警方發出電郵,沒有遵從首席檢控主任透過東區裁判法院署理高級檢控主任於2020年12月24日早上的指示,要求所有發予警方的電郵都必須先經過他,才能發送出去。

申請人指革職決定過於嚴苛

申請人在入稟狀中透露,紀律聆訊委員會於2023年7月7日裁定首兩次行為失當指控成立,第3次指控則不成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2024年3月11日接納紀律聆訊委員會的裁定,決定即時將申請人革職,並於同日通知申請人革職的決定。

申請人指,革職是最嚴苛的懲處,令其失去過去30年的退休金,他並提出9項司法覆核理據,包括指紀律聆訊委員會錯誤解讀《檢控守則》;在裁定申請人行為失當時,錯誤考慮指控成立的元素,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涉及「履行職責」,也沒有考慮第1次事件的電郵內容是否真確;錯誤將「作出沒有根據的指控」的舉證責任轉移到申請人身上;申請人沒有獲得公平的聆訊;革職的決定過於嚴苛等。

公務員事務局一方今邀請法庭,考慮申請人的個人情況,力陳有關處罰實屬合理,而親自應訊的黃則沒有補充陳詞。法官高浩文聽取陳詞後,宣布將押後裁決,並會在11月29日或之前頒下判詞。

法庭對許智峯被頒令破產批准發「不開始令」

另外,高等法院同日亦處理被港府通緝的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被律政司入稟申請破產呈請之案件,高等法院之後正式頒令許智峯破產兼須付訟費。呈請方為律政司,受託人為破產管理署,被呈請人為許智峯,許續沒有到庭應訊;律政司受託人破產管理署要求作出「不開始令」,獲法官陳靜芬批准,即破產期不得開始計算,直至破產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處理事務,而自動解除破產的日期亦會延後。

案件編號:HCAL905/2024、HCB7034/2023

編輯/網編: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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